被控兩次強姦朋友女友(經期)法院為何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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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兩次強姦朋友女友(經期)法院為何宣告無罪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XX(曾用名周帥),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戶籍所在地:大慶市薩爾圖區,戶籍地:大慶市公安局鐵人分局戶籍點)。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強姦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9年4月2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慶峰,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博,黑龍**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以慶讓檢訴刑訴[2018]3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XX犯強姦罪,於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理於2019年4月21日作出(2018)黑0604刑初310號刑事判決。後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黑06刑終235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本院重新審理。本院適用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鄒海燕、劉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XX及其辯護人王慶峰、陳博,證人於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周XX通過被害人楊某的男友於某認識,併到被害人楊某的住處世紀家園小區SE-7號樓6單元502室幫忙調解被害人楊某因房屋裝修與工人發生的糾紛,當晚被告人周XX及其愛人、於某及楊某在一起就餐,之後為方便聯繫,被告人周XX、於某、楊某三人建立了微信群,後於某退群,二人建立了微信聯繫。雙方在微信中無曖昧言語。2017年11月20日0時許,被告人周XX主動找楊某聊天後,得知楊某一人在家,便駕車來到大慶市讓胡路區被害人楊某家,其敲門,門自動開了,屋內未開燈,其進入臥室,被害人楊某正在熟睡,其將被害人楊某叫醒,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將正在月經期的被害人楊某強姦兩次後離開。因其內褲落在楊某家,其敲門進入楊某家,採用用暴力手段對楊某進行猥褻,而後離開。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提供了書證案件來源、發破案經過、戶籍信息等,證人於某的證言,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被告人周XX的供述與辯解,鑑定結論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XX採用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周XX否認公訴機關的指控,辯解稱其上樓敲門時門是敞開的,其進入房間內與楊某發生兩次性關係後離開,因內褲遺忘在楊某家中又中途返回,楊某為其開門,其又想和楊某發生性關係,因楊某月經不便,其在楊某胸部摩擦射精,其不應構成強姦罪。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周XX犯強姦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理由如下:

1.發生關係前,被告人因幫助被害人解決裝修糾紛而認識,二人曾微信聊天,被害人並不反感,被告人提意到被害人家中,被害人並未拒絕,且被告人到被害人家時,被害人在明知存在門鎖不嚴的情況下,仍未鎖門。發生關係的地點是居民樓,夜深人靜,被害人並未呼救。發生關係後,被告人中途返回,被害人為其開門。上述事實不足以認定本案為強姦。

2.公訴機關指控的包括門未上鎖的原因、被害人身上0.6cm傷口形成的時間及原因等事實尚未查清,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被告人採取了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

3.本案僅有被害人的指控,與被告人供述不一致,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所得結論不是唯一,應對被告人宣告無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XX受其朋友於某邀請,幫助解決被害人楊某(於某女友)的裝修糾紛時認識了楊某。同年11月7日,周XX與楊某成為微信好友並通過微信聊天。當月19日22時32分許,周XX與楊某通過微信聊天,後於23時40分許提意去楊某家中,楊某未回應。23時52分許,周XX駕車趕到位於讓胡路區世紀家園楊某家門外,發現門未鎖便自行進入。隨後,周某某在楊某臥室的帳篷內與楊某發生兩次性關係,於次日2時36分許駕車離開。周XX發現其清洗的內褲落在楊某家,遂中途返回,楊某為其開門。周XX欲再次與楊某發生性關係,因楊某月經,周XX在楊某胸部摩擦射精後於凌晨5時許離開。

2017年11月22日9時許,民警將周XX傳喚到龍崗分局並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發破案經過,證實本案的由來及偵破過程。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周XX的自然身份情況。

3.大慶龍南醫院門診病歷,證實楊某到大慶龍南醫院婦科門診檢查,檢查結果為:外陰陰道正常,少量血性分泌物,宮頸光滑,子宮正常大小,無壓痛,雙附件未見異常。

4.大慶市公安局110受理單、報案經過說明,證實於某於2017年11月20日12時11分37秒報警稱有人非法侵入世紀家園某室(楊某家),報案人稱家中被盜,民警出警調查後沒有發現其家中被盜,楊某閉口不言實際情況,公安機關未受理案件。楊某於當日15時35分01秒到公安機關報警稱強姦,民警準備對其製作報案筆錄時其稱不報警便回去了。當日18時許,其又來報警稱被強姦,但稱沒有證據不報警了。11月21日10時許,楊某到分局報警稱被強姦,公安機關對其製作了報案筆錄。

5.被害人楊某的陳述:周XX是其男友於某的朋友,因其裝修房子,其建微信群與於某、周XX討論房子裝修的事情。2017年11月7日,其與於某吵架了,周XX讓其加微信好友並偶爾發微信,其禮貌性的簡單回復。11月19日22時許,周XX發微信要來其家中,讓其下樓,其當時沒看見微信。20日0時許,其感覺家中進人並喊「翻譯」,其知道是周XX來了。周XX與其發生兩次性關係,每次大概二十多分鐘並在體內射精。事後,周XX將帳篷搬到客廳,然後收拾床,處理衛生紙,清洗內褲,洗完回來和其聊天,大概到2時許離開。周XX離開後又給其打電話取落下的內褲,其開門後周XX進入家中,要陪其到天亮。期間,周XX又摩擦其胸部射精。早上6時,周XX離開,其接到於某電話,於某發現其情緒不對,就到家中讓其報警,其怕周XX傷害於某,而且周XX妻子快要分娩,其不想傷害到孩子,就沒有報警。11月21日,於某說周XX妻子已經生產,其就報警了。

6.證人於某的證言:其和楊某是戀人關係。2017年11月20日,其與楊某通話時發現楊某一直哭,其趕到家後發現楊某臉色難看,因裝修工人在,其不便追問。13時30分許,楊某哭著說家里該換鎖了,家里進人了,楊某不說原因就是哭。其報警,警察未發現被盜情況後離開。警察走後,楊某說關係到一個生命,要想想再說,其害怕楊某生命受到威脅就打電話報刑警,警察來後,楊某還是不說,警察就走了。其問是否和周XX有關,發現楊某眼神特別驚恐,其感覺和周XX有關,楊某讓其看聊天記錄,其知道周XX來家里了,就給周XX打電話,周XX沒承認,楊某說怕吃虧不讓找周XX。其問楊某是否報警,楊某同意報警。在楊某準備報警的時候,其發現聊天記錄不見了,因無證據,楊某撤回報警。大約20時左右,楊某說被周XX強姦了,其讓楊某報警,楊某說怕報復,而且沒有證據,其找到手機店的技術人員將聊天記錄恢復,楊某說等周XX孩子出生之後就報警。21日8點多,其騙楊某說周XX家孩子已經出生,楊某就報警了。

7.被告人周XX的供述和辯解:其和於某是朋友,因為平時玩遊戲於某女朋友楊某幫著翻譯,所以稱楊某「翻譯」。2017年10月中旬,楊某裝修房子,於某找其幫忙調解。11月7日,楊某和於某發生矛盾,其就主動要求加楊某的微信,成為微信好友後就開始聊天或視頻。11月19日23時許,其得知楊某自己在家,其就告訴楊某要去楊某家敲門嚇唬她,楊某沒回復,其認為默許了。其開車到楊某家,敲門後發現門開著,進屋看見楊某在臥室帳篷里睡覺,其將楊某拍醒。其和楊某在臥室床上的帳篷里發生性關係,事後其去衛生間扔的紙,清洗內褲並晾在客廳衣架上,四十分鐘後其和楊某又發生了性關係。其下樓後發現內褲沒拿,就回到楊某家門口邊打電話邊敲門,楊某開門。其下樓把內褲放在車里拿著手機和包又上樓了,其和楊某躺在床上大約一個小時,又想發生關係,但是楊某來例假了,其就用生殖器在楊某胸部摩擦後射精。大約凌晨五點,其離開楊某家。事後於某給其打電話,其沒承認。

8.現場勘驗筆錄及帳篷,證明案發現場的情況,在臥室入口處地板上、衛生間垃圾桶內提取到衛生紙。

9.(慶)公(刑技)鑒(法物)字[2017]2327號鑑定文書的鑑定意見為:現場提取的臥室地面衛生紙上、衛生間垃圾桶內衛生紙上、受害人楊某使用的衛生巾上的可疑斑跡檢出人精斑,15個STR分型與周XX相同,似然比為2.53×1020。

10.(慶)公(刑技)鑒(電)字[2017]198號電子檢驗報告,證實周XX與楊某的微信聊天記錄。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強姦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是本案的關鍵。公訴機關提交了門診診斷書、病歷及手指損傷照片等證據材料用以證明周XX使用了暴力手段。經查,楊某於11月21日18時許到大慶龍南醫院急診科就診,自稱外傷後右手疼痛2天,經診斷為手指損傷。該組證據雖能證實楊某手指損傷的事實,但無法證實損傷的具體時間,進而無法認定該損傷系周XX所致。另外,周XX在楊某家中與其發生兩次性關係後離開,中途因取內褲返回,楊某為其開門,在該過程中,無證據證實周XX違背了楊某的意志。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周XX犯強姦罪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故公訴機關指控周XX犯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周XX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欣樂

審判員李晨勇

人民陪審員單紅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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