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贏了官司,但是「錢」卻沒要回來。要追究責任嗎?

我是專注執行法律人堯哥,我接到的案子,大體都會遇到這個問題,那麼今天我就替路上的律師朋友說說。

這個事分幾個模塊來說一下,很多當事人搞不懂。

一、案件風險評估

很多當事人遇到民事糾紛的時候,根本不考慮執行問題,總是關心案子能不能贏。最簡單的,民間借貸,總是關心有借條,有打款記錄能不能打贏官司,但這種案件一般負責任的律師都會問,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嗎?在實踐中,經常遇到此類事情,每次這個問題問出來後,當事人都一臉懵,甚至有些當事人就會說,贏了官司法院不管執行嗎?有時候律師還會下意識生氣,覺得當事人怎麼想的,對方沒錢,難道是國家、法院或者律師墊付執行款嗎?沒錢肯定執行不了的。

但是慢慢的會發現確實很多當事人覺得勝訴=拿到執行款,所以他們在諮詢律師,委託律師的時候不提執行的顧慮,不提對方的經濟狀況,是否有可執行財產,而有一些律師客戶不提,他們也不提,這個原因就比較複雜了

有的是因為經驗不夠沒想那麼多,沒有意識到可能執行不了。有的是擔心告知執行風險客戶可能不做了,還有的是告知客戶了,但是客戶有儌倖心理,無論如何還是要一個勝訴判決,沒準將來對方就有可執行財產了,但不能不維權拖過訴訟時效。

我個人的觀點是,任何案件,案件本身的敗訴風險以及執行風險都要充分告知當事人,雖然絕大多數案件不是風險代理,客戶是為了過程支付律師費,是為律師的工作支付費用而非僅僅結果本身。但是其實很多案件當事人付費是隱含對結果的某種預期的(或者接受的底線),超過那個預期他可能一開始也就不訴了。雖然根據委託代理協議,不承諾結果,但是真的執行不到錢,客戶可能就會諸如這邊文章的標題一樣,到處問,甚至會去律所、律協和司法局投訴,雖然其投訴、提問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大家試試把這個題發到微博上去看看,當評論的人不再像頭條都是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的時候,再看看,它的不良影響還是不小的。

所以,一定要告知風險,即便他沒問。

二、律師代理的範圍

很多當事人對這個也不是很瞭解,以為委託律師就是一直打到拿回錢。但是律師代理的階段是需要在前協議的時候明確約定好的。實踐中不是風險代理的案件,很少有律師做執行,因為審判和執行是不同的專業方向。

除了風險代理的案件,律師按件收費、計時收費等收費方式下的代理,一般都是按階段收費的,即一審、二審、執行、再審、檢察監督程序分別收費的。(其實還有一審時反訴、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當然有的人委託的時候是打包收費,但委託兩個階段一定比委託一個階段費用要貴。

有些當事人不能理解,為什麼要分階段,不打到底呢?

其實道理很簡單,工作量不一樣啊,而且並不是所有的案子都有二審,雙方可能都不上訴呢。如果打包到底,考慮了二審、執行的工作量收的比較高,案件一審判決生效後雙方就自己執行了呢,是不是退費?如果一審打管轄權就打了一年,加上二審、執行一個案子做了五六年,是不是加錢?

所以,律師的代理方式是很多元化的,委託人要搞清楚律師費的組成,律師代理的範圍。律師也要跟當事人做詳細的報價方案,將收費的方式、服務的組成、代理的範圍做充分的告知。如果告知清楚了,我相信正常的客戶應該也就不會委託了一審,之後上網問題為什麼不包執行了。

三、不同代理方式收費的不同

多說一點,第二點我說了律師代理的方式和範圍是很多元化的,這也就決定了律師費的收費方式不同。我簡單介紹一下。

一般打到底還包執行的都是風險代理,包括全風險代理和半風險代理。全風險代理指的是一開始不用交律師費,按照最後執行款的比例收費,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案件的標的額,風險代理的比例也不同,一般從10%-30%不等。半風險代理指的是先付一部分基礎費用,加上一部分風險部分,這種方式一般風險的比例會比全風險代理低一些。

如果勝訴了,律師能獲得的收益很高,這是因為其承擔了如果敗訴將白乾的風險,反過來,如果案件敗訴了,律師白忙活,那是因為他其實是花時間和精力買了一個可能勝訴獲得高額律師費的機會。

風險代理方式,律師會評估案件的可執行性,如果壓根沒法執行的案件,想找全風險代理的律師是基本不可能的,律師沒必要賠錢賺吆喝。

計件收費、計時收費的方式,律師費一般會比全風險代理(勝訴執行到位)能獲得的律師費要少,但是一般都分階段,根據工作量收費。說白了,律師賺的是辛苦錢,幹一個小時賺一個小時的錢。但此種收費方式,一般律師需要跟當事人充分溝通案件風險,當事人接受風險的情況下,仍然要做,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建立委託關係。

很多當事人不能理解,為什麼可能要不回錢還要交律師費,是因為搞不懂一個道理,案件本身就是存在風險的,這個風險不是律師造成的。是案件本身的客觀事實和證據掌握情況還有對方是否有可執行財產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覺得這個風險不能接受,完全可以不訴訟。但是既然要訴訟,律師在自己的代理範圍內用自己的專業為當事人維護利益最大化,最後風險觸發時,承擔風險的主體當然也不應該是律師。

不能交著基礎代理費,卻想讓律師承擔風險代理該有的風險。但這里面就有個信息差的問題,有些律師專門做勝訴很容易,但可能執行不了的案件,別的律師都不接,他就接,委託代理協議簽的嚴謹一點。

我曾經在上海浦東法院某派出法庭門口堵法官(他們基本上是不接電話的,有問題就得去堵),碰到了一對中年夫婦,因為等的太久就聊了會天。他們說,他們幾乎每週都開車60多公里來法院找法官,讓他快點出判決。他們是一個公司對公司的合同糾紛,標的額700多萬,那天我們遇到的時候案子已經打了三年,法官都已經從另外一個派出法庭換工作來了這個法庭,把案子也帶過來了。

我問他,你這個官司打這麼久,保全對方公司財產了嗎?要說你們如果保全了,他們經營需要用這個錢沒準早和解了,對方公司還有錢嗎?不會已經資不抵債了吧。他們非常吃驚的問我,他有沒有錢跟我這個案子有什麼關係嗎?我說你這個案子拖這麼久,他們公司帳上有錢也都合法轉移差不多了,你打了這麼多年官司,最後贏了也不一定能執行到位啊。這一對夫婦聽我說了以後如坐針氈,說他們的律師沒有告知他們這個問題。他說他們委託了一個律師,但是案子拖時間太長了,律師也有工作,所以他們兩口子每週自己來法院找法官。

所以,很多事情背後是很複雜的,說不清楚誰的責任,但是如果能搞得清楚我上面說的,可能責任就比較容易劃分了。但我說的責任並非法律責任,因為有時候當事人理解的和律師之間委託的事項與他簽的協議怎麼約定的也不是一回事,有些當事人不看協議。

就說到這里,就當給律師朋友們一個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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