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長安就有留學生上萬人,留學生怎麼管理?

各界導報

唐朝都城長安

也曾是留學生的聚集地

吸引了世界各國的學子前來留學

最多時達到上萬人

唐長安就有留學生上萬人,留學生怎麼管理?

如此規模的留學生,自然也需要管理。唐政府針對留學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既做好留學生的資格審查和教育教學工作,同時對他們進行嚴格的管理,使留學生既享受到權益,又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從而確保留學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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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審查留學生入學資格

唐長安就有留學生上萬人,留學生怎麼管理?

|東征傳繪卷|外國人到長安留學,並不是多多益善,也非來者不拒,而是要經過嚴格的入學審批手續。向唐朝派遣留學生最多的國家是新羅和日本,兩國的留學生在來大唐之前已經過了國內嚴格的篩選,再由兩國官方向唐政府禮部提出申請,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得到批准後方可入學。一般情況下,外國使團會在進獻方物、覲見皇帝的時候提出留學生的入學申請,因為這些留學生大都是隨使節團一同前來的。

據《唐會要》載:大和七年(833年)「(渤海國)遣同中書右平章事高寶英來謝冊命,仍遣學生三人,隨寶英請赴上都學問……許之。」渤海國高寶英出使大唐,按慣例隨行帶來了三名留學生,提出留學申請,得到了唐政府的批准。《唐會要》中還記載,唐文宗開成年間,渤海國被唐政府退回了十名留學生,「渤海國隨賀正王子大俊明,並入朝學生,共一十六人。敕:『渤海所請生徒習學,宜令青州觀察使放六人到上都,餘十人勒回。』」被唐政府退回最多的是新羅留學生,據《唐會要》載:「新羅差入朝宿衛王子,並准舊例。割留習業學生,並及先住學生等,共二百十六人,請時服糧料。又請舊住學習業者,放還本國。敕:新羅學生內,許七人……(其餘)並勒還蕃。』」也就是說,這次新羅國先後有二百零九名學生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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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府之所以要有入學申請和資格審查制度,就是為了嚴格控制留學生人數,因為唐政府對留學生實行免費制度,留學生太多必定會加重大唐的財政負擔;二是因為最高學府國子監能容納的人數有限,一次難以接納太多的留學生,因而要有嚴格的名額限制。

作為大唐教育體系中的最高學府,國子監有着非常嚴格的學習紀律。留學生必須按照國子監的教學規定研修學業,同時,還要嚴格遵守國子監的教學和紀律管理。如果學生不勤奮學習、結交不良人員、賭博、酗酒鬧事、不遵守紀律及國家法令,違反其中任何一條都要被學校清退。為了更好地管教學生,國子監設有專職負責紀律監察的知館博士,如發現學生在課堂上喧鬧,學生與授業師都要受到處分;如學生有打架、不尊師長的劣行,則要送官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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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在唐要遵守多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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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留學生的待遇很優厚,絕大部分留學生被安排在唐長安國子監六學中學習,他們的食宿、費用全部由政府提供,政府還向他們免費提供四季服飾。盡管大唐優待留學生,但不等於他們可以肆意妄為。由於各國留學生的素質良莠不齊,唐政府對他們留學期間的活動,有一些具體的限制和規定。

首先是留學生不得私自與官員、百姓交往。《唐律疏議》規定:「『蕃客入朝,於在路不得與客交雜,亦不得令客與人言語。州、縣官人若無事,亦不得與客相見。』即是國內官人、百姓,不得與客交關。」這個規定表明,留學生在入朝的路上不得私自與官員、百姓交談,並且他們也不得隨意與州縣官員接觸。這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國家信息安全,防止官員、百姓與留學生通傳消息,泄露國家機密;另一方面,也是出於對留學生生命財產安全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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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留唐學生阿倍仲麻呂|

其次規定留學生嚴禁在大唐從事間諜工作,通傳消息。《唐律疏議》規定,「若化外人來為間諜;或傳書信與化內人,並受及知情容止者,並絞。」如果留學生在大唐被發現從事諜報工作,通傳消息,一經查實,依律判處死刑。

再次,規定留學生不准穿華服。當時,華夷民族相雜而居,且蕃客在大唐又享有諸多特權,從而出現了很多社會問題。為了便於管理,防止蕃客在華誘娶妻妾,唐政府規定:「回紇諸胡在京師者,各服其服,無得效華人。」《新唐書》也記載,「詔鴻臚寺,蕃客入京,各服本國之服。」這說明留學生在唐必須穿着本飾,不能像唐人一樣身着中華服飾。留學生的着裝問題,具體由管理留學生事務的鴻臚寺負責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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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唐使|

最後還規定留學生不得私為婚姻或攜婦還蕃。為了防止人口外流,唐政府嚴格限制唐人與化外人(指外國人)共為婚姻。《唐律疏議》規定:「(與化外人)共為婚姻者,流兩千里。未入、未成者,各減三等。」「疏議曰:共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成者,謂婚姻未成,減流三等,得徒二年……又:『諸蕃人所娶得漢婦女為妻妾,並不得將還蕃內……如是蕃人入朝聽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將還蕃內,以違敕科之。』」按照這一規定,唐人不得與化外人通婚,如果蕃客私自與唐朝女子結婚,也要按一般化外人「共為婚姻」治罪。只有經過唐政府允許,在大唐居住的蕃客才能娶妻納妾。顯然,留學生不得在大唐「私作婚姻」,要與唐朝女子結婚必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留學生在業滿學成後,也不能攜帶唐人妻室回國。若攜帶唐人妻室回國,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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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不是留學生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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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長安的留學生不僅要遵守大唐的基本法律,還要遵守唐政府特別針對化外人所制定的法律。根據《唐律疏議》的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疏議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製法不同。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根據這一規定,在大唐境內,具有同一國籍的留學生之間的犯罪,可以適用本國的法律處斷;不同國籍的留學生之間的犯罪,就當以唐律處斷。這就要求留學生在大唐活動時不僅要遵守唐律的一般規定,也要遵守他們本國的法律及習俗。

對於留學生的違法責任,《唐律疏議》都有詳細的規定。根據規定,留學生若與百姓私自交易,按盜竊罪論處,最高可以判處流放三千里的處罰;留學生若有不從關門入境的越度行為,要被判處一年半的徒刑;留學生如果私自與百姓交易違禁兵器,要被大唐判處絞刑。若交易未成,則「減死三等,得徒兩年半。」留學生若私自與大唐女子結婚,要處以流放兩千里的處罰。若婚姻未成,則「減流三等,得徒二年。」若留學生充當間諜通傳消息,則要被處以絞刑。

唐長安就有留學生上萬人,留學生怎麼管理?

其實,為了防止留學生在華滋生事端,影響兩國的正常交往,各國派遣赴唐的人員一般都是經過精挑細選的優秀人才,有的國家甚至將相貌、身材也作為選拔赴唐使者的標準。日本使團則對赴唐人員進行語言、禮節的培訓,要求使團人員必須遵守內部紀律。據《續日本書紀》卷三十四載:在送別使者赴唐的儀式上,日本天皇不忘告誡使者:「卿等奉使,言語必和,勿生嫌隙,毋為詭激,判官以下違者,便宜從事。」經本國嚴格挑選,留學生一般都是品行優良的青年才俊,他們十分珍惜在唐的學習機會,違反紀律的很少。如果違反,則要按照規定由唐政府處理。

唐政府對於留學生違法行為的處置,有自己的規定,對此類違法案件會使用「上請」制度。日本真人元開的《唐大和尚東征傳》載:天寶二年(743年),日本留學生、僧人榮叡欲攜鑒真和尚等僧人東渡赴日。臨行前,榮叡拒絕了僧人如海一同赴日的請求,如海因此懷恨在心。隨後,如海誣陷榮叡等人與海賊勾結反叛,地方官員依律將榮叡逮捕下獄。經過地方官員的調查,驗明此案純屬誣陷。「其日本僧四人,揚州上奏;至京,鴻臚寺檢案問本配寺,寺眾報曰:『其僧隨駕去,更不見來。』鴻臚寺依寺報而奏,便敕下揚州曰:『僧榮叡等,既是蕃僧,入朝進修,每年賜絹廿五匹,四季給時服;兼予隨駕,非是偽濫。今欲還國,隨心放還,宜委揚州,依例送遣。』」

唐長安就有留學生上萬人,留學生怎麼管理?

這個案件的處理表明,對於留學生違法案件,唐政府有着特別的處理程序,地方官員要將案件上奏朝廷。作為留學生的行政主管機關鴻臚寺,由於他們最熟悉留學生的相關情況,所以接到這個案件後,便在留學僧人的本配寺調查核實,然後報到唐玄宗那里,由唐玄宗親自定奪處分。因為這個案件的情節並不是多麼嚴重,本着矜恤的原則,最終唐玄宗免除了對這個日本留學生的處罰,但要按照慣例由揚州府將其遣送回國。

來源:華人頭條B

來源:華人號:文史博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