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中的美國第二修正案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自由國家的安全非常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短短27個單詞的美國第二修正案,自1791年被國會批准後,直至今日多次成為爭議的焦點,里面提及的民兵隊伍早已成為歷史的遺產。第二修正案的提出有何背景?民兵組織與美國第二修正案的提出有何關系,第二修正案為何通過?其究竟想要保護的是何種權利?

歷史中的美國第二修正案

美國第二修正案

一、從聯邦到邦聯

1775年4月19日清晨,800名全部武裝的英國步兵向萊克星頓進發。但他們還沒有進入村子,就遇到了北美的民兵組織。「砰!」的一聲,不知是誰打響了這第一槍,美國獨立戰爭從這刻正式爆發!戰爭持續了八年時間,直到1783年,英國才正式承認美利堅合眾國成立。根據獨立戰爭期間(1777年),大陸會議通過的《邦聯條例》,新獨立的十三個州組成邦聯,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和獨立,享有徵稅、徵兵和發行紙幣的權力。各州只將部分權力,例如對外關系和調整各州關系等交給國會,因此,新獨立的美國儼然是由13個獨立州組成的鬆散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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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謝斯起義

但北美新創建的政府結構非常脆弱,給新國家帶來了諸多問題。例如整個國家沒有統一的市場秩序,財政混亂等。參加過戰爭的農民,在戰爭結束後,生活不僅沒有得到改善,反而陷入困境。在1786年退役軍人謝斯領導的起義被鎮壓後,要求政治改革的聲音愈加緊迫。

1787年,來自13個州的才華橫溢的政治家們齊聚費城,打算就《邦聯條例》存在的問題進行改革,建立新的政府框架。經過兩年時間的討論,1789年的制憲會議通過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聯邦體制代替了邦聯體制。從討論的時間就不難看出,美國憲法的出台是多麼的艱辛和不易,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反聯邦主義者和聯邦主義者之間的分歧,這也直接促成了第二修正案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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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聯邦主義者

二、反聯邦主義——搶對准聯邦

反聯邦主義者認為,新的憲法沒有明確的權利宣言,因此,人民的自由也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保障。他們認為,強大的新中央政府是對人民自由的威脅。為了緩解反聯邦黨人的擔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組成的《權力法案》被提出,其目的就是用來保障個人自由,限制政府權力,將一些權力保留給各州和公眾,而持槍權就是其中的第二條。

下面我們就來具體看看第二修正案提出的原因,在反聯邦主義者眼中,美國憲法未能具備防範常備軍出現的危險。美國革命後,對民兵組織的存留問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一方面,民兵的任務在18世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喬治·華盛頓等領導人認識到,國家需要一支由專業士兵組成的正規軍。另一方面,民兵的理念深深植根於美國的政治文化之中。由於1776年5月起草的《弗吉尼亞權利宣言》中的第十三條明確提到,由受過軍事訓練的人民組成管理得當的民兵,是自由州安全的保障;在和平時期,常備軍會危及自由,應避免設置。因此,反聯邦主義者認為,新的《權力法案》中,自然也需要明確保護個人攜帶武器的權利,這是組成民兵組織的基礎。甚至賓夕法尼亞州的反聯邦主義者建議首先修改憲法,保護攜帶武器的權利並限制聯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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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華盛頓

相對於遙遠的聯邦政府,反聯邦主義者更信任他們的州政府。賓夕法尼亞州反聯邦主義者的觀點認為,持有武器的權利在州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有本質不同的,他們允許自己的州政府在立法機關中,有必要限制使用槍支。因此,反聯邦主義者眼中的第二修正案,是確保各州有足夠的權力反對中央政府,是限制聯邦政府的武器,同時保護人民和社會。

歷史中的美國第二修正案

托馬斯·傑斐遜

三、聯邦主義——加強個人權力

相反,聯邦黨人認為州政府對自由有更大的威脅,正如聯邦黨人所指出,各州的部分政治權力已被限制,那聯邦國會就需要有權力來組織、武裝和紀律民兵,而《權利法案》則是不必要的。隨着各州相繼同意通過美國憲法,修正案的分歧成為核心。反聯邦主義者還是希望賦予個人權利更多的權力,並將更多的權力返還給各州。當時,重要的聯邦主義者理論家詹姆斯·麥迪遜也在他的朋友托馬斯·傑斐遜的影響下被說服。盡管他從未認為自己是反聯邦主義者,但他堅信反聯邦主義者堅持明確的權利宣言是正確的。麥迪遜意識到,一份措辭恰當的權利法案不會造成什麼傷害,還會緩和兩者的分歧。

為了讓美國新憲法順利通過,聯邦黨領袖諾亞·韋伯斯特(Noah Webster)與反聯邦主義者最終達成妥協,第二修正案被寫入《權力法案》中,其意義和意圖是加強人民的權利。雖然沒有一個聯邦主義者相信,只存在民兵組織可以保衛這個新的國家,但考慮到個人權利,攜帶武器予以准許,這樣,反聯邦主義者也就不擔心聯邦政府建立常備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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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亞·韋伯斯特

四、原則與妥協

第二修正案於1791年被美國國會批准為《權利法案》的一部分,是兩個分歧陣營最終妥協的結果,然而,盡管修正案在妥協中通過,但有關民兵在美國社會中作用的討論當時並沒有結束。雖然第二修正案在後來的法官解釋中,幾經變化,但就當是的歷史條件而言,第二修正案更多的,是為了防止出現強大的中央政府,持槍對於保護個人安全幾乎沒有直接關系。當時的槍支沒有如今這麼便捷,如果真的有危及個人安全的事情發生,拿起身邊可以觸及到的東西自衛,都比找搶、拉槍栓來的快。隨着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聯邦政府的存在已經不是爭議焦點,槍支更多的成為人們自身防衛的工具,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讓第二修正案成為爭議的根源。

參考文獻:

1. Cornell, Saul T. , Whose Right to Bear Arms Did the Second Amendment Mean to Protect?, Boston And New York: Bedford, 2000.

來源:華人頭條B

來源:華人號: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