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實施三週年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規定仍需細化

記者|王昱倩

《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暴法》)自2016年3月1日落地實施已滿三週年。2019年2月28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三週年暨人身安全保護令問題研究座談會上,最高法第四巡迴法庭法官方芳介紹,截止2018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審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案件,發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被專章規定,承載着重要的救濟功能。

根據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

「創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的最大亮點。」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法院的陳靜說,從實施效果看,人身安全保護令能夠有力地威懾施暴者,有效地保護受害者的安全及在家庭中的基本人權。截至目前,城廂法院僅有2起違反保護令,且都在反家暴法實施前,保護令的有效性高達97.5%。

《反家暴法》實施第一天,反家暴專家李瑩就去為一位當事人申請了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她向界面新聞記者指出,盡管有着不錯的實施效果,與立法所期待的目的相比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反家暴法》實施三週年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規定仍需細化

李瑩指出,首先,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總量較低。中國婦聯新聞網公佈的數據顯示「全國2.7億個家庭中,約25%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5.7萬名女性自殺,其中60%是因為家庭暴力導致。」考慮到龐大的人口基數,申請數和簽發數遠遠低於實踐需求。台灣2016年、2017年保護令核發總數分別是15855、15956,相比之下,大陸還有巨大的提升潛力。

「其次,保護令簽發門檻高、證據要求高,法院整體態度偏慎重。」李瑩團隊經歷的一場涉家暴離婚案件的訴訟中,施暴者對受害人不斷威脅、騷擾,律師提出申請保護令遭到法官拒絕。法官認為,離婚訴訟之前申請是可以發的,但在離婚訴訟中申請則持慎重態度,因為這對家暴的認定有很大的影響。

「法律並沒有規定離婚訴訟中作出保護令必須更慎重,作出保護令也不意味着必然構成家暴。法律規定只要構成家暴現實危險性就可以發。它的目的和功能主要是給受害人提供人身安全保障,其證據要求及認定的門檻都應該更低。」李瑩說。

長期參與反家暴法律援助的北京千千律所呂孝權告訴界面記者,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獨立案由,不需要依附於離婚訴訟。現實中,有些基層法院將申請保護令等同於被害人准備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身安全保護令本質上是民事強制措施,根本目的是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呂孝權進一步指出,《反家暴法》實施三週年以來,社會大眾、司法部門對家庭暴力的看法還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基層公檢法對法條的理解和應用也是滯後的,導致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是否簽發會存在理解不當。

「另外,法條規定也存在瑕疵。如簽發時效規定法院受理申請應當在72小時內決定是否簽發,那麼72小時是自然日還是工作日,司法實踐中一直沒搞清楚。那麼法院超期審查就比較普遍,甚至更長時間才有一個回應。」呂孝權說,另外規定執行主體是簽發機構法院,公安機關、村委會等基層群眾組織協助執行,這也存在一定的隱患。現實中,法院沒有那麼多的精力和資源監督家暴行為,例如騷擾、跟蹤、接觸等,可能就造成法院不願意執行或者提高簽發保護令的門檻。

「無論從機構的職責、執行便利、資源的實施效果、以及國際通行做法來看,執行主體應當是公安機關,他們跟百姓的關系最緊密,並且有威懾力。法院可以對財產查封、拍賣和凍結,但涉及人身權益保護應該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廣東德納(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思敏告訴界面記者,公安機關對於反家暴有很重要的責權,是反家暴公力救濟的重要體現,但現實生活中,基層警察缺乏對反家暴相關知識、法律的認知,導致很多家暴個案求助無門,或者沒有好的處置方式,無法有效保護家暴受害人的權益。早前湖南省公安廳頒發了《湖南省公安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規定》,是比較積極的嘗試。

黃思敏也稱,《反家庭暴力法》雖然規定受害人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都有義務承擔反家暴工作。但是實際中,這些機構沒有進行好的聯動,時有互相推諉的情況,無法形成有效網絡保護家暴受害人。

對於未來的發展方向,李瑩建議,未來應當完善保護令措施的內容,細化保護令的執行與協助執行的規定。首先,明確執行與協助執行主體;規定居委會、村委會的監督報告義務和報告對象;規定收到申請人投訴或求助的責任機構的協助義務;規定公安應處置違反保護令的行為。

其次,明確違反告誡書和保護令的責任:明確加害人經告誡後拒不改正,再次實暴的,公安應依法從重處理,法院可以作為處理案件的酌定從重情節;明確法院應採取司法強制措施追究違反保護令之被申請人的責任。最後,明確對加害人的強制性矯治:將「責令長期施暴或處於暴力循環中的被申請人依法接受心理疏導或行為矯治」作為保護令的措施之一,並規定相應的違反責任。

來源:華人頭條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