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不是法外之地~~精選文摘78 | 立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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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以他人的利益為邊界的。喪失了個人隱私權,你就失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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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手機打天下》精選文摘

第六章 打進天堂還是地獄?

手機不是法外之地

信息溝通越方便,隱私安全越暴露,這是你要付出的代價,也只有依靠立法和執法才能解決,就像郵政法規定,所有的私人信件,任何人不能拆開看,包括父母和配偶,不能撕開,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後果,可以追究刑事法律責任。但是迄今為止,中國還沒有出台一部《手機個人隱私信息保護法》。

國外對個人隱私的泄密,會予以重罰,如果一個商家敢於泄露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將面臨重罪和巨額罰款。反觀我們自己的個人信息,每天都有陌生人給你打電話、發短信,無非就是賣保險的、賣房子的、理財的、銀行的、拍賣的⋯⋯他們是怎麼知道你的電話號碼的呢?肯定是在某一環節泄露出去了,或許是你在銀行留一個電話,銀行泄露出去了,或許是你在辦保險時留的號碼被人出賣⋯⋯都有可能。

美國:法律與自律並行

作為電子商務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美國非常重視保護網絡隱私權,早在1986年,國會就通過了《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權法案》,規定了通過截獲、訪問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個人隱私權的情況、例外及責任,是處理網絡隱私權保護問題的重要法案。

2000年4月21日,美國第一部關於網絡隱私的聯邦法律生效,該法律規定在網上搜集13歲以下兒童個人信息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可處以上萬美元的罰款。

2000年6月,由美國參議院議員組成的委員會開始對在線廣告商利用用戶私人信息的行為加以約束。聯邦貿易委員會也開始起草法律,對網絡廣告商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管理。

歐盟:更強調個人數據保護

1995年10月24日,歐盟通過了《個人數據保護指令》,這項指令幾乎涵蓋了所有處理個人數據的問題,包括個人數據處理的形式,個人數據的收集、記錄、儲存、修改、使用或銷毀,以及網絡上個人數據的收集、記錄、搜尋、散布等,它規定各成員國必須根據該指令調整或制定本國的個人數據保護法,以保障個人數據資料在成員國間的自由流通。

1996年9月12日,歐盟還通過了《電子通訊數據保護指令》,這部指令是對1995年指令的補充和規定的特別條款;1998年10月,有關電子商務的《私有數據保密法》開始生效;1999年歐盟委員會先後制定了《互聯網上個人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關於互聯網上軟件、硬件進行的不可見的和自動化的個人數據處理的建議》、《信息公路上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護指南》等相關法規,為用戶和網絡服務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隱私權保護原則,從而在成員國內有效地建立起了有關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統一的法律體系。

德國:電子支付數據保護受重視

德國是歐洲互聯網發展比較快的國家,早在1996年,在線連接的個人用戶數量估計已經達到190萬,此外還有400萬用戶在工作場所和大學等場合實現在線連接。網絡業的高速發展使德國意識到,要創造安全有效的網絡交易環境,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進行適度監管,同時鑒於互聯網這一交易媒體的全球性特性,這些法律法規需要具有國際基礎。

在這種背景下,德國於1997年8月1日頒布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和《州內媒體服務協定》。前者對通過互聯網提供信息產品和服務進行規范,其核心部分包括三個新的獨立法律:《電信服務法》、《電信服務中的數據保護法》和關於數字簽名的《簽名法》,後者在諸如訪問自由、責任的基本原則、提供者的透明度等方面為媒體服務提供了法律框架。

中國: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

工信部對外發布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指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用戶信息,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信息,違者很可能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金,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稱,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絕提供信息的後果等事項。

《規定》稱,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信息將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華人頭條B

來源:華人號:立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