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偷錄手機通話向員工索賠14萬 法院 證據無效不用賠

在銷售行業中,有一種「飛單」的說法,簡單來說就是銷售業務員拿到訂單後,不將訂單交由自己公司做,卻將訂單放在別的公司做,比如銀行員工利用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賣不屬於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從中獲得高額的傭金提成。

一般來說,這種「飛單」會讓客戶和公司遭受不小的損失,但是近期卻有一家公司用「飛單」來向員工索要賠償。

據報導,李某曾就職於上海一家網絡公司,2019年底李某向公司提出離職,並將工作手機交還給公司。

結果沒過多久,該公司就以李某曾經「飛單」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李某賠償因「飛單」造成的公司損失14萬余元,而證據就是公司從李某工作手機中導出的通話錄音。

公司偷錄手機通話向員工索賠14萬 法院 證據無效不用賠

據悉,在這些手機通話錄音中,有李某和其他公司洽談銷售業務的內容,李某也在通話中親口承認自己要「飛單」。

上海金山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司並未證明事先已告知李某,會對工作手機的通話予以錄音並恢復數據,也未就恢復通話信息取得李某同意,因此該證據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認可。

最終,金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無需向公司支付損失賠償金。

公司不服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公司偷錄手機通話向員工索賠14萬 法院 證據無效不用賠

怎樣屬於通過合法手段

取得的證據?

1.錄音的對象必須是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

2.通話錄音的取得方式必須合法,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被錄音。當然,也不能採取侵犯他人隱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形式獲取。

3.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等。

4.通話錄音要留下原始載體,例如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錄制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錄音作為一種電子形式的證據易於偽造,所以錄音在訴訟中證明力較差,最好結合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證明案件事實。

來源:遊民星空